丹东发出环境资源类案件首份“从业禁止令”

  辽宁日报讯 记者王卢莎报道 日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污染环境罪,同时禁止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这是丹东法院发出的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

  近年来,为深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丹东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为推动丹东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发挥了刑罚对社会的普遍教育和警示作用。

  据介绍,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加工设备生产塑料颗粒。经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毒物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对其发出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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