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严禁发布七类涉疫广告

  30日,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示,要求广大广告发布主体严禁发布七类涉疫广告。

  这七类广告包括: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行商业广告营销宣传,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控制、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发布未经审查以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上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严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行为,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严禁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的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严禁捏造事实、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违法宣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违法行为;严禁发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鼓动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囤积居奇日用消费品,煽动价格波动的违法广告;严禁发布未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涉及疫情防控广告。

  (全媒体首席记者杨峰)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