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不慎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作为一项不受场地限制的体育竞技活动,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参与者也遍布各个年龄层,但是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受伤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自甘风险”条款,审结了一起因掰手腕受伤而引发的案件。

16岁的小张(化名)与19岁的李某(化名)假期在同一家饭店打工。傍晚工作间隙,李某邀请小张掰手腕,致使小张受伤,经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4万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第一,原告在参加掰手腕活动中受伤时虽未成年,但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在接受中级职业技能学校教育,其年龄、智力及相关辨识能力能够与掰手腕这项活动相适应,可以对自身参赛能力及该项活动的危险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第二,原告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原告施加压力,原告受邀进行掰手腕,应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第三,原、被告掰手腕的过程符合该项竞技性体育活动的一般特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但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原告受伤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大连长兴岛法院一级法官贾宏霞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自甘风险条款为民法典新增条款,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了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者事故,但是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掰手腕是一项需要身体直接接触且有对抗性的运动,存在受伤的潜在风险,参与者自愿参加活动,应认为愿意承担在正常对抗活动中产生的损害。本案中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责任,则需要举证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抢令、松手或采用其他危险姿势等违反比赛规则情况。原告不能举证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掰手腕的过程符合该项竞技性体育活动的一般特征,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院对小张受伤深表同情,在此也提醒大家,参与竞技活动应当加强防范风险控制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同时,自己也要严格遵守活动规则,防止自己受伤的同时尽量避免伤害他人。

本案中,李某虽然不负法律上的责任,但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补偿小张3000元,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同时法院也倡导,和谐的人际关系不仅需要法律来规范,也需要人与人之间多一些沟通和理解。

辽沈晚报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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